收容對象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2-08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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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容對象:
一、收容員額
核定收容員額401人,採一人一床。
二、遴選要件
(一)凡符合外役監條例第4條規定之男性受刑人,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:
1.受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。
2.刑期7年以下,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,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至第2級以上。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。
3.有悛悔實據,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。
(二)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遴選:
1.犯刑法第161條之罪。
2.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。
3.累犯。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4.因犯罪而撤銷假釋。
5.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。
6.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