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Enter到主內容區
:::

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:回首頁

:::

申請返家探視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13-10-25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6265

民眾申辦「受刑人返家探視」業務須知

一、依據:

()監獄行刑法第28

受刑人之祖父母、父母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,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,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;其在外期間,予以計算刑期。
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,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,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
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、對象、次數、期間、費用、實施方式、核准程序、審查基準、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
()役監條例第21條第2

受刑人遇有祖父母、父母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,得許其返家探視。

()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3

受刑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,得向外役監申請返家探視。

依前項申請返家探視之方式及程序,準用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五條第一項、第二項第一款、第三項、第六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。

第一項返家探視之申請,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;受刑人得經典獄長核准於無戒護情況下返家探視,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;其在外期間,予以計算刑期。

二、申請返家探視應檢具之文件:

(依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678條及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)

種類

共通檢具文件

應檢具之文件

奔喪

1.申請書

2.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或探視對象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

3.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及同意書

1.死亡證明書

2.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

病危

1.診斷證明書

2.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

特殊事故

1.診斷證明書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

2.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

三、辦理期間:(依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5)

(一)返家奔喪: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兩日。

(二)特殊事故:災害發生後30日內

四、請親送至本監戒護科名籍辦理申請或交付收容人。

五、承辦科室:戒護科名籍(03)3299115分機6282

六、表單(同意書)請由附件下載或親洽。
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