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返家探視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3-10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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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申辦「受刑人返家探視」業務須知
一、依據:
(一)監獄行刑法第28條
受刑人之祖父母、父母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,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,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;其在外期間,予以計算刑期。
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,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,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
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、對象、次數、期間、費用、實施方式、核准程序、審查基準、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(二)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2項
受刑人遇有祖父母、父母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,得許其返家探視。
(三)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3條
受刑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,得向外役監申請返家探視。
依前項申請返家探視之方式及程序,準用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五條第一項、第二項第一款、第三項、第六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。
第一項返家探視之申請,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;受刑人得經典獄長核准於無戒護情況下返家探視,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;其在外期間,予以計算刑期。
二、申請返家探視應檢具之文件:
(依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6、7、8條及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)
種類 |
共通檢具文件 |
應檢具之文件 |
奔喪 |
1.申請書 2.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或探視對象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3.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及同意書 |
1.死亡證明書 2.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|
病危 |
1.診斷證明書 2.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|
|
特殊事故 |
1.診斷證明書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.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|
三、辦理期間:(依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5條)
(一)返家奔喪: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兩日。
(二)特殊事故:災害發生後30日內
四、請親送至本監戒護科名籍辦理申請或交付收容人。
五、承辦科室:戒護科名籍(03)3299115分機6282
六、表單(同意書)請由附件下載或親洽。
附件下載
-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返家探視對象同意書.pdf539 KB 113-03-22 下載次數:111